声音商标法律制度探讨*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法制意识不断健全,声音商标已经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标类型。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删去了商标必须具有“可视性”这一规定,使越来越多的非传统声音商标的表现形式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但声音商标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仍处于探索阶段。如何顺应声音商标的国际发展潮流,进一步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法律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界定
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两者结合的声音构成。从法学专业角度来看,声音商标的概念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了声音商标的存在形式。[1]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是以特殊声音为表现形式,将生产者、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的,与其他商品和服务存在显著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和经济价值的标志。
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相比,既有商标的共同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声音商标具有隐形性。不论是自然声音还是人造声音,声音都是肉眼看不到的,是无形的,只能用感官去感受,声音商标亦是如此。其次,声音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和专一性。声音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予以传播,声音商标必须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作为载体表现出来才能通过听觉去感知。再次,声音商标能够不受语言上的限制,突破时间和空间。最后,声音商标是动态的、变化的。体现的是一种真实性,较静态的传统商标而言,声音商标给人的印象更加深刻。我国第一个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节目开始曲》,全长40秒,四分之二慢板节奏,G大调和C大调交替转换的乐曲。
二、声音商标的注册要件
(一)显著性声音商标注册的积极要件
显著性是声音商标注册的必备要件。它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的能够将其提供者与其他同种类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2]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声音商标注册同普通商标一样需要满足显著性的要求。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获得,通常情况下,当声音商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被使用的声音与商品之间建立了对应联系时,声音商标就具有了显著性。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包括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3]“固有显著性”是声音本身就具有的独特特征,当消费者听到这种声音的时候,能够敏锐的反映出其所指代的某种物品。“获得显著性”是日常生活中的许多声音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的特征,但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就可以进行注册。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倾向于只有获得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注册,原因是声音商标有其局限性,无法像传统的可视性商标一样将商标粘贴于商品上,无法直观地使商标和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如果声音本身具有独特性,很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是一种背景音乐,不能体现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腾讯声音商标曾经连续两次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其主要原因是商标局认为腾讯QQ的“嘀嘀嘀嘀嘀嘀”消息提示音缺乏显著性特征。这里的显著性显然指的是“固有显著性”。在现实生活中,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往往存在递进的关系。[4]腾讯声音商标虽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但六声嘀的消息提示音从1999年应用于QQ聊天软件以来,已经被公众所熟知,该声音商标已经获得了显著性。该案的胜诉不仅是一次对声音商标的大普法,更促进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整个知识产权界,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进行认真的探讨。[5]
(二)非功能性是声音商标注册的消极要件
声音商标注册的消极要件是指禁止声音注册为商标的情形。首先,绝对禁止注册为声音商标的声音,包括:与我国国歌、外国国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色情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等。其次,相对禁止注册的声音,指的是缺乏显著性的声音。此类声音的使用一旦不能够被公众所辨认出所指代的商品的来源,必然会导致声音商标显著性的缺失。如果法律允许将这一类商标注册成为声音商标的话,必然会损害其他产品竞争者的利益,可能会进一步导致恶性的市场竞争。如: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猫狗叫声使用在“宠物用品”上等。除此之外,由商品本身所产生的功能性声音也无法注册。功能性声音所代表的是同一种类商品所具有的共同的属性,在同一种类不同品种的商品面前无法有效地进行区分。具有功能性的声音如果被授予商标将会阻碍竞争,如美国的哈雷公司欲把摩托车引擎的声音申请为商标,法院审理时发现该声音是摩托车发动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产生的排气声,其他生产者生产类似的产品都将发出相同的声音,因此该排气声是功能性的,如果将此类声音授予商标将会形成垄断市场的结局。[6]因此,通用性声音和功能性声音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成为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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